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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機關,遊樂區
營業項目
一、成立時經管範圍:
依據交通部81年4月13日以交路(81)字第10941號函公
告劃定經管範圍總計85,603公頃:
(一)陸域:澎湖縣轄內之除原有及擬擴大馬公都市計畫區面積約1,630公頃,馬公鎖港地區都市計畫區面積約130公頃,白沙通樑地區都市計畫區面積約53公頃等3處合計約1,813公頃外,其餘非都市土地及3處特定區都市計畫(即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、西台古堡古蹟特定區計畫區及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)全部劃入,計約10,873公頃。
(二)海域:以澎湖縣轄20公尺等深線內之海域劃入經管範圍,計約74,730 公頃。
二、調整後經管範圍:
因應103年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之核定與104年澎湖縣擴大馬公都市計畫範圍的調整,通盤檢討經營管理範圍。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1日院臺交字第1050044179號函核定調整後之「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」
經營管理範圍,劃入陸域面積453公頃;劃出海域12,484公頃、陸域370公頃,調整後經管範圍總計約73,202公頃(即陸域面積11,004公頃、海域面積62,198公頃)。
公司簡介
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79年開始著手勘查澎湖地區,確立其國家風景特定區之潛力,80年2月成立「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處」,且為配合臺灣南部區域計畫,以民國90年為計畫目標年,研擬「澎湖觀光發展計畫」,嗣於81年2月20日奉行政院台(81)交字第06161號函核定在案,據以推動「澎湖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建設計畫」。
依據81年4月13日交通部交路(81)字第10941號函,正式劃定公告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,並於84年7月正式成立「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」(以下簡稱澎管處),執行及風景特定區內相關事業之管理監督,期有效利用資源,促使澎湖地區經濟再發展,提昇產業附加價值,疏解國內旅遊需求,以「建設澎湖為國際級觀光休閒之海上渡假公園」為整體發展總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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